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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飞回”的名牌包,让存疑不捕的他站回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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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岩百晓
时间:
2020-6-2 09:33
标题:
“飞回”的名牌包,让存疑不捕的他站回被告席
2019年11月21日,已南下广东打工半年有余的吴某,看着手持拘留证的“老熟人”一脸懵:“不是说证据不足不追究了吗?怎么又要把我关回去啊?”
事情还要从一只包说起……
2019年11月的一天,在家附近山上管理杨梅树的金阿婆,看到地上有一个黑包“脏得很,旧得很,看着都发霉了”。金阿婆正准备把包捡起来丢到一旁,发现包里面有一个小包,还有一叠卡片,包里有身份证、银行卡、借条等等,而身份证等证件上的名字恰好是同村的林先生。“他长期在外做生意联系不到人,我想着他身份证、银行卡丢了肯定很着急,就报警把包送到派出所了。”金阿婆说。
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制作笔录,在包里面发现林先生的身份证、银行卡、小包、借条等物品,唯独没有现金。经过多方比对,证实金阿婆捡到的包是2018年林先生被偷的包!
重操就业,拉车门“窃椟弃珠”
2018年8月的一天,囊中羞涩的吴某和文某商议去找工作,顺便重操旧业——偷点车上的东西。他们骑着电动车到处转悠,路过停着的汽车,就看看车里拉拉车门,想着运气好可以直接顺手牵羊。兜兜转转到了中午,两人路过一辆黑色宝马车,伸手一拉,拉开了!吴某进车实施盗窃,文某则在电动车上望风,一番寻找后,他们收获了一只男式黑色公文包,两人迅速骑车逃离现场。
骑出一段路后,他们打开公文包,发现包内有七百余元现金,还有一个小包、身份证件、银行卡、借条等等。两人将七百元现金取出平分后,就将这个看似“平平无奇”的公文包连同包内的其他物品扔在了河边,骑车回了出租房。
缉拿归案,缺物证存疑不捕
车主林先生发现车内被盗后随即报警:“我的车被人偷了,丢了一个黑色的DIOR牌公文包,包里面有我的身份证、银行卡,还有借条等物品,包是我半年前从某奢侈品店里花了近2万元买的。”公安机关立案后,根据线索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吴某和文某。两人到案后,对于这笔盗窃事实供认不讳,但被二人扔掉的那只“平平无奇”DIOR包却始终未能找回。
2018年10月,案件移送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虽然公安机关找到了林先生购买DIOR包的奢侈品店,补充了销售员的证言,但在缺乏关键物证的情况下,在案的证据无法证实嫌疑人从林先生车内窃得的包就是林先生从奢侈品店买回的那只包,而且由于物证灭失,无法鉴定真伪,无法估价,无法认定具体的涉案金额。
最终,文某另外交代了伙同他人的其他盗窃事实,查证属多次盗窃,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最终依法被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而吴某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区检察院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后由公安机关决定给予吴某某行政处罚。
一个善举,被弃包重见天日
2019年11月,金阿婆在山上捡到这只被丢弃的包,并将它送至公安机关。经多方比对,金阿婆捡到的包各方面特征与当时调取的店内销售记录完全相符。
公安机关将失而复得的公文包送往杭州某专业机构进行奢侈品鉴定,鉴定的意见是该黑色公文包系正品DIOR包,案发时价值人民币9000元。
证据确凿,漏网贼认罪认罚
时隔一年,吴某某盗窃案又重新回到了检察官的办公桌上。
涉案物证失而复得,吴某某涉嫌盗窃的证据链已补充完整。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检察官以吴某某构成盗窃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至此,这桩“窃椟弃珠”案落下帷幕。
检察官说法:
存疑不捕,是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后,对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在侦查机关补充新的证据后,可以依法重新提请批准逮捕的做法。在本案中,因迪奥包的失而复得,盗窃数额确定,吴某某构成盗窃罪的证据链得以补全,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最终让吴某某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值得一提的是,吴某某被绳之以法,捡包移交公安机关的金阿婆功不可没。
同时检察官也提醒:如拾得可疑的物品或违法违禁物品,请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可能您的一个举手之劳、一个不起眼的小物件就能破获一起犯罪。
来源:今日黄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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