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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3•15”以案释法 | 支付全款才予维修,岂有此理! [打印本页]

作者: 乘风    时间: 2020-3-10 12:18
标题: “3•15”以案释法 | 支付全款才予维修,岂有此理!
案情简介
消费者金女士在黄岩区装饰城某装饰公司购买了一批装潢材料,总价格40000多元,金女士先行支付了50%货款(23000元)。收到货后金女士发现背景墙和商家配送的室内门颜色不符,酒柜门和卫生间门尺寸不符,大门门套出现掉漆等情况。金女士联系商家协商,商家却表示需金女士支付全款后再解决这一系列问题。金女士对此表示不认可,并向黄岩区消保委进行了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了解事情原委后,黄岩区消保委工作人员陪同金女士一起来到了该装饰公司。公司负责人承认背景墙与室内门确实存在色差,酒柜门和卫生间门确实存在尺寸不符的情况,大门门套也存在掉漆的现象。但其表示,金女士订购的相关商品均已运往其家中,货物已经交付,金女士应当支付后续款项,对于存在的相关问题,在支付全款后可进行维修处理。
消保委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认为,金女士在该装饰公司购买的背景墙、门、门套等商品,包含安装服务,商家仅将货物运往金女士家中,但实际并未完整履行合约。相关背景墙、门、门套等商品,并未完成安装,故金女士并未进行使用。金女士在验收货物的时候,发现与约定存在偏差,有权要求商家进行更换或重作,而并非商家所认为的维修。按照合约,金女士应当在商品完成安装,并验收合格后再予支付全款,对此商家并没有要求提前支付的权利。经调解,装饰公司同意将需要返工的门等材料送回工厂修复,并按原约定支付余款。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依法履行合约并提供约定的商品,是商家的基本义务。当所交付的商品与约定不符时,消费者有权要求进行更换或维修,商家应当积极承担,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更不得以此胁迫消费者提前支付货款。

来源:黄岩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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