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论坛

标题: “3•15”以案释法 | 遇不可抗原因不予补课?霸王条款! [打印本页]

作者: 乘风    时间: 2020-3-4 17:53
标题: “3•15”以案释法 | 遇不可抗原因不予补课?霸王条款!
疫情期间
之前给孩子报的训练班怎么办?
能退钱吗?
什么时候开课?

下面是消费者黄先生的遭遇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消费者黄先生在黄岩某舞蹈培训班为其孩子报名了1年舞蹈培训课程,支付2870元,于2020年3月份正式结束。本想着今年寒假、春节期间可以让孩子好好学习一番,却偏偏遇上疫情停课。黄先生在失望之余通过电话联系该培训班老师,询问后续补课事宜,却被告知培训班规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原因停课的,将不予补课。黄先生认为该培训班的做法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黄岩区消保委进行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黄岩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联系了该舞蹈培训班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学校报名须知中明确表述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原因停课的,不予补课”的规定。消费者与学校签订了培训合同,支付了培训费用,即代表认可该规定。此次肺炎疫情期间,政府要求所有培训机构不得营业,属不可抗原因,因此不予补课。

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认为,该舞蹈培训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原因停课的,不予补课”的规定明显属于“霸王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涉嫌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责任。黄岩区消保委当场要求该经营者予以改正,并积极做好复课、补课安排,要求及时与学生、家长做好沟通解释工作,该负责人表示接受。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合同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原因停课的,不予补课”的条款完全属于“霸王条款”,经营者非但没有为其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行为承担责任、作出补偿,反倒进一步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本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强加到消费者身上,明显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免除了自身责任。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考试培训、兴趣班或者辅导班、驾驶员培训等营利性培训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培训项目、课程内容和课时数量、教师资格资质、教学培训地点、设施设备、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消费者虽然与学校签订了培训合同, 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原因停课的的损失不应该由消费者承担。

来源:黄岩市场监管
作者: 浅蓝色De    时间: 2020-3-8 18:15





欢迎光临 黄岩论坛 (http://bbs.0576qq.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