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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以案说法 | 涉水违建,最高可罚5万元 [打印本页]

作者: 遗城落梦    时间: 2018-9-6 15:32
标题: 以案说法 | 涉水违建,最高可罚5万元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基、生态之要,整治涉水违建,既优化环境又惠及民生。近日,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直属二中队对辖区内临河搭建违章建筑的行为进行查处,高效拆除涉水违建,全力推进“五水共治”。

涉水违建的危害
1、会产生生活或生产污水,直接排放河道会影响水体质量,影响生态环境。
2、妨碍河道行洪排涝,危害河堤安全。
3、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危害水工程安全。

案例一
      近日,我局直属二中队沿河巡查发现中干渠半洋洪村段存在违章搭建,经现场勘查该户主未经审批临河擅自搭建一房屋,作为厨房和储藏使用,并向河道排放生活污水,既影响水质也存在安全隐患。执法队员当即向当事人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危害,并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自行整改。

      9月3日,直属二中队联合西城街道城建办对该违法建筑进行拆除,维护河道管理秩序,保障河堤安全,改善河道环境。


案例二
      我局直属二中队对黄椒路公路河进行巡查发现埭西路某企业临河擅自搭建钢棚,执法队员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多次与企业负责人进行沟通劝导,说服该企业自行拆除。之后,全程落实跟踪整改,直至钢棚全部拆除,拆除面积约1180平方米,保障河道畅通,优化生态环境。

拆除前



法律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下阶段,该局将继续推进辖区内涉水违法建设的整治,严厉打击临河各类私搭乱建行为,形成治水拆违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河道“血脉”畅通,助力打造“水清、河畅、岸绿、景美”的河道环境。

来源: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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