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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借条几处空白 惹出一桩陈年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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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乘风
时间:
2017-8-31 09:45
标题:
一张借条几处空白 惹出一桩陈年官司
近日,市民陈先生向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他在2015年曾向一个放贷人借了8500元,约定一个月之后归还,并出具了一张借条。而近日,他收到了来自法院的传票和诉讼材料,要求陈先生偿还本金10000元和利息1400余元,并支付诉讼费。
陈先生有一肚子的疑问。第一,原告并不是出借人,自己也从没见过他;第二,借钱后,自己曾经陆续以现金形式偿还过部分本金;第三,虽然借条上写的是10000元,但当时自己只借到了8500元现金,利息1500元已经提前扣除了;第四,2015年借的钱,现在才起诉,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由于当时急于用钱,陈先生曾在一张借条上签名并按上手指印。借条上的出借人、用途、还款时间都是空白的,而出现在法院的借条复印件,用途写着“家用”,出借人写着原告的名字,还款时间写着2016年某月。陈先生表示,自己愿意偿还剩余部分的借款,但现在原告要求偿还11400余元本金太不合理了。
值班律师给陈先生分析了一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以及《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相关规定,如果陈先生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他的主张,可以只偿还剩余部分的本金以及利息,且该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是借条上记载的文字和陈先生的表述不一致,且目前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他的主张,陈先生很可能会承担不利的后果。关于原告是否具有债权人资格,因原告提供了载明自己是债权人的借款凭证,法院受理是有依据的。目前的情况下,陈先生可以尝试和原告联系,在沟通过程中搜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像陈先生这样的情况,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待来电来访的过程中也遇到过不少。大多数的借款人都因为急于用钱,既没有填写借款协议上的空白处也没有用斜线划掉。后来因种种原因被一名陌生人诉至法院,要求还款。因没有保留任何对自己有利的凭证,在诉讼过程中往往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
援助律师建议市民,无论签订借款协议还是其他的合同,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上的内容再签字。
来源:台州晚报
作者:
′浮华若梦つ
时间:
2017-8-31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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