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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无法解释为何案发现场留有指纹 没正当职业却频频往银行存钱 [打印本页]

作者: 不独一,也无二    时间: 2017-4-13 14:04
标题: 无法解释为何案发现场留有指纹 没正当职业却频频往银行存钱
近日,被告人储某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这是短短十年间,储某因犯盗窃罪第六次被法院判刑或被公安机关拘留。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1日,安徽省青阳县杜村乡人储某,在温岭市松门镇南塘一村窃得毛先生存放在房间内的两枚黄金戒指和―条黄金项链,被窃物品价值1.4万余元。同月12日下午,储某在石塘镇胜海村后岩路窃得户主陈某家的现金7700元。同年10月3日,松门派出所民警在某棋牌室抓获储某。

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储某1968年12月出生,2005年前后到温岭务工,因游手好闲,入不敷出,走上盗窃之路,成为一名惯偷。2008年1月,储某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2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4月8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7日,因非法侵入住宅,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百元。2016年10月3日被抓,次日被拘留,是储某第六次走进牢房。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储某曾向公安机关供述,他2014年夏天意外受伤,之后没有正常工资收入,日常花费都是以前的存款,或者向女朋友借钱。但公安机关调取的储某的银行存折显示,2016年七八月间,储某频繁向其银行户头存入多笔数额一万元左右的现金。储某不能解释其收入来源,况且松门两处案发现场中存放被窃物品的重点位置均提取到储某的指印。储某也未就自己的手指印为何会出现在案发现场作出合理解释。故法院认定储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故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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