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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问题多 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 [打印本页]

作者: zhaoshunyou    时间: 2011-8-3 17:04
标题: 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问题多 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
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问题多 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2011年08月02日 08:55
来源: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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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超标排放的雁儿湾污水处理厂。 资料图片



图为违规占用河道的兰州水车博览园。资料图片

本该净化水环境的污水处理厂却在超标排放,本该用作行洪的河道却违规建起度假村……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审计调查结果显示,部分地方、部门和企业在资金征管、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和堤防建设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

近5000万元水资源费未入中央财政

审计调查发现,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4个省区的1个省级、5个市级、1个县级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将水资源费4972.95万元上缴中央财政。

此外,甘肃、宁夏、陕西、山西4个省区的5个市级财政部门或代征单位未将水资源费1303.14万元、污水处理费2100.43万元、排污费306.35万元纳入预算管理。在资金征收管理使用方面,审计调查还发现,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河南、山东6个省区的4个省级、10个市级和20个县级水利、环保、建设等主管部门或自来水公司等代征单位欠征水资源费2.16亿元、污水处理费3581.90万元、垃圾处理费57.35万元、排污费81.76万元。另外,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6个省区的256家企事业单位欠缴水资源费2.16亿元、污水处理费1926.60万元、垃圾处理费9099.95万元、排污费2.06亿元。

10家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

“十一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部门和黄河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出台了《黄河中上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

但审计调查发现,截至2010年底,规划要求建设完工的253个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中,仍有56个未完工,占规划要求的22.13%;每天302.21万吨的污水处理能力未形成。审计抽查已建成并运行的96家污水处理厂又发现,甘肃兰州雁儿湾污水处理厂、山西太原殷家堡污水处理厂、陕西宝鸡凤翔县污水处理厂等10家污水处理厂存在超标排放的问题。审计调查发现,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6个省区的45项水土保持项目资金总缺口2.77亿元,占规划工程总投资5.04亿元的54.96%。

1.47万亩河道被违规占用

审计调查发现,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山东7个省区的24个建设项目违规占用河道面积1.47万亩。

其中,府谷县河滨公园、大清河水上乐园工程、神泉生态旅游区、宝鸡市渭河生态公园、银滩湿地公园、万荣黄河度假村、兰州水车博览园、“龙”园公园一期、“龙”园公园二期、金马河公园、白塔山黄河索道、塞上江南博物馆、包头市九原区兰柜村25家餐馆等项目为旅游休闲设施;保德县堤防扩建、和榆平汾高速公路建设、龙城高速公路建设、大运高速铁路项目、天水渭河河道内27座临时建筑等项目为基础建设设施。这些项目开工建设前均未按要求进行防洪评估,也未取得相关河道主管部门的批准。(据新华社北京8月1日电)

延伸阅读

上半年我国重点流域轻度污染

据新华社北京8月1日电环境保护部日前发布2011年上半年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状况。统计显示,2011年上半年,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总体为轻度污染。2011年上半年,全国地表水总磷、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超标较为严重,超标断面占断面总数的20%以上。

据统计,重点流域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和五日生化需氧量。Ⅰ~Ⅲ类水质断面占48.8%,劣Ⅴ类水质断面占15.9%。与上年同期相比,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提高0.2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降低3.5个百分点。

2011年上半年,七大水系水质总体为轻度污染,主要污染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五日生化需氧量。Ⅰ~Ⅲ类水质断面占53.9%,劣Ⅴ类占17.6%。与上年同期相比,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提高1.9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降低4.4个百分点。七大水系中,长江、珠江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在75%至90%,水质良好;海河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超过40%,为重度污染。

武汉禁止新建水域餐厅

据新华社武汉8月1日电《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禁止在水域范围内新建餐厅,原有对水体有污染的餐厅限期两年整改,逾期不达标者一律关闭或搬离。

号称“百湖之市”和“江城”的武汉市境内江河纵横,湖港交织,长江、汉水交汇于市内,众多大小湖泊镶嵌大江两侧,形成庞大的湖泊水网。但是,在工业化进程中出现的水资源和水环境问题较为突出。一些水库、湖泊等水域边建起的餐厅,污水直排入水,成为武汉水质的一大“杀手”。

条例规定: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和人工水道水域范围内新建对水体有污染的餐饮等经营场所。现有对水体有污染的餐厅等经营场所,由管辖的区人民政府制订整改方案,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逾期不达标的,责令关闭或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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